第二条 广西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我区2025年统考成绩复核工作在评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评卷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统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成绩的准确性。
第五条 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为考生本人答题卡、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漏评、漏阅等;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等级赋分转换是否正确等。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核范围之内;考生不查看答卷。
第六条 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须于6月27日17:00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广西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准考证》,到高考报名所在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复核申请只能由考生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申请表》可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考试招生—普通高考—通知公告”或“普通高考—普通高考统考”栏目下载。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6月28日10:00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门户—普通高考报名管理系统—报名管理—成绩复核申请与审核”将考生的信息及需要复核的科目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第八条 评卷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6月30日18:00前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门户—普通高考报名管理系统”反馈给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可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广西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复核通知单》,并通知考生本人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形式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九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于7月2日12:00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绩复核通知单》和《准考证》到高考报名所在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复审。只有申请过复核成绩的考生才能申请办理复审。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7月3日8:00前,将申请复审的考生信息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第十条 成绩复审工作由高考评卷复审组具体实施。复审组组织复审后,做出最终认定结论,认定结论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一条 如果复核或复审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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