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32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军路116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院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英语。非英语语种慎报。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性别不限,但是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适宜男生就读,女生慎报。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其中,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体检标准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规定执行:
1.航海技术专业:身高1.60米及以上;无色盲及色弱;双眼裸视均能达0.1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一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dB,另一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dB。其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2.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身高1.55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一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dB,另一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dB。其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普通专科录取
1.学院按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志愿投档原则,进档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若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
2.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同分状态下依次按照英语、数学、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3.确定录取专业时按照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有关体检标准执行。录取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志愿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有关体检标准。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根据所在省的规定,在志愿生源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二)3+2分段培养贯通本科录取
1. 山东省3+2分段培养对口贯通本科录取专业时,严格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2. 外语语种:英语。非英语语种慎报。
(三)春季高考录取
春季高考录取时按考生专业大类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考生可通过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院招生就业网、微信公众号、学院招办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学院实行全日制在校学习。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5752335 85752348
招生监督电话:0532-85752093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军路1166号
邮政编码:26640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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