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688。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007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组织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十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无口语要求,报考各专业不限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俄语、日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面向山东省内招生,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志愿设置规则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按照录取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首次志愿投档录取未完成计划数时,接受征集志愿投档。
3.符合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要求的考生,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投档原则、录取规则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依据《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招考委办〔2024〕15号)及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1.招生范围是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考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考生。
2.考生文化课参加2025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夏季高考)。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山东省省级统考成绩,须达到山东省2025年艺考类专业省级统考专科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类二段线。
3.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报考我校且达到投档分数要求的考生,按报考专业依据综合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生计划1:1投档录取,直到录满我校计划数为止;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4.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各专业综合成绩按照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占50%、专业成绩占50%计算。综合成绩具体计算办法是: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750/300×50%。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形式公布,考生可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查询网站、学校官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58255088;0532-58255089
招生监督电话:0532-58255291
学校网址:http://www.qdpec.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007号
邮政编码:266318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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